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不得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競買與其行為有關的拍賣財物:
(壹)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二)網絡服務提供商;
(三)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組織;
(四)第(壹)至第(三)項規定對象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