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交易價格後,出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後,有依法應當中止或者暫緩執行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中止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原因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拍賣機構在15日內恢復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