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