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
2、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3、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
4.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5.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