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是基層政權的司法行政人員。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司法助理。在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和縣(區)司法局(科)的領導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工作。司法助理的職責。管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二、指導和檢查民間調解工作,參與疑難糾紛的調解,受理和處理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來信來訪;三、結合實際需要,進行有關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教育;四、調查研究本地區糾紛的原因、特點和規律並提出預防糾紛的措施;五、了解並向上級反映群眾對現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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