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壹司法審查人員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類擴大到九類,即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審查工作的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同時,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1、第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初任法官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2.第五十壹條修改為:“國家對新任法官實行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