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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程序法的指導:公務行為與私人行為的區別

第壹,公務行為是國家公務員基於行政職務關系,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實施的行政行為,稱為公務行為。

二、個人行為是國家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的,與行政職務無關。

第三,區分個人或官方行為的法律意義是1。確定其行為是否屬於合法行為;

2、確定其行為是否具有行政法的性質;

3.確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由公務員的職務承擔還是由他本人承擔;

4.確定行為引起的訴訟性質是行政訴訟還是其他訴訟,訴訟主體是公務員工作的事業單位還是本人。

國家公務員,只有作為公務人員,以履行公務為目的,與法定職權相關的行為,才是公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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