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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納訴訟費作為撤訴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經通知仍不預繳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不申請減、緩、免的,裁定按自動撤回處理。因此,如果原告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法院將視為其自動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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