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等。1.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第二十條第壹款修改為:“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加強對駕駛培訓活動的監管,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八條* *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