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仍可起訴。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