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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與訴訟時效期間的區別。

1,立法精神不同。預定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維持現有的法律關系。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壹種與原有法律關系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系。

2.適用對象不同。預定期間的客體壹般是形成權。但並不是所有的民法都對形成權設定了預定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但並不是所有的請求權都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3.這個時期的性質不同。根據預定期間,權利的固定期限應是固定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期限應較短,目的是盡快確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訴訟時效是可變的,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期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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