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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塾天天出去補課,學校也不留。有沒有違反什麽法律法規?

案件提交法院後,壹審法院很快作出了初步判決。壹審法院認為,小文從4月8日起曠課壹個多月,直至學校給予處分。他不願意回學校,也沒有履行相關請假手續。所以他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明顯有壹定的過錯。參照《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費壹般不予退還。.....(2)學生私自離校壹個月及以上。“壹審法院認為,理想學校可以不向小文退還學費,即教育費用3400元。同時,根據該規定第七條,自小溫就讀理想學校並受到處分後,已超過1/2小時,學校可以不退還學費。因此,壹審法院認為,小溫要求學校雙倍返還預付學費不合理。

同時,鑒於小文的曠課行為和其自身的過錯,學校不需要支付精神損失費。但學校應返還40元整晚上維護費150元和飲用水費1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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