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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改變哪些法律法規?

變更監護的法律規定包括:可以申請變更監護的情形包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無權撤銷另壹方對子女的監護權;申請變更監護的案件大多是因為監護人的原因,包括不具備監護能力、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等。

法律依據

民法第36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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