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和平解決會員國之間的爭端,安理會可以對任何爭端或任何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情況進行調查,以確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2)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和制止侵略時,安全理事會應確定是否存在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對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並可敦促有關國家遵守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
(3)除上述職權外,安理會還負責起草軍備控制方案;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建議或決定執行國際法院判決的措施;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推薦新的會員國和聯合國秘書長;向大會提議暫停成員國權利或驅逐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