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和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