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請專業投資銀行或其他中介機構作為融資顧問;
2.向潛在投資者提交私募股權融資備忘錄;
3.投資者進行盡職調查,包括律師盡職調查、會計師審計、財務顧問盡職調查等。
4.就價格、雙方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問題進行談判;
5.簽署協議;
6.股權投資者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行使股東權利,控制或參與企業管理;
7.根據企業發展情況,部分股權投資人和原股東可根據協議進壹步調整雙方股權比例。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初期的小微企業。享受國家財稅支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