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自存儲、釋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追回私自存儲、釋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也應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藏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藏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也應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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