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8月31 NPC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這是我國立法機關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依據。這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調動基層法律工作者積極性,防止不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公民參與訴訟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