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