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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由誰負責?

法律解析: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工程,無設計方案的,責令改正,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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