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轉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為營運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轄區的。
機動車所有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