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層意思:
壹是指法律效力的連續性,即法律頒布生效後,不能隨意中斷、失效或停止,不會因為領導的變動而改變,也不會因為領導的偏見、態度或重視程度的改變而改變。
第二,新頒布的法律與原有的同類法律有壹定的連續性。
法律連續性的社會意義在於:在壹個國家,民主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來,這種制度和法律要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法律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