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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計標準

法律分析:采購人報財政部門審批時,應出示以下材料:(1)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申請表(詳見附件1);(2)國家鼓勵進口產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復印件;(三)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詳見附件2);(四)專家組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專家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在委托範圍內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為采購。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且屬於壹般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屬於本部門且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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