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查,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報廢、擅自改裝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不得用於道路運輸經營。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經營許可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