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並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相應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應當供水供電。不難看出,物業管理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當事人,他們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的供水供電。
此外,業主、居民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雙方都要按照合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無論哪壹方違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物業與居民如有矛盾,應及時協商處理。發生糾紛後,私自給居民斷水斷電,不僅不地道,而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