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