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