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省和直轄市)
中級人民法院(地)
基層人民法院(區縣級市)
二審制:即壹個案件經過二審就是終審,不允許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