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行政法規的依據是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基本會計法。比如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通常都是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具體名稱出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