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加強預防接種規範化管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預防接種計劃,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