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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邊疆立法治理的特點

1.首先,州縣(政府、州、軍隊、監獄)長官的權力被削減,不得在壹個以上的州縣任職,州縣的軍權、財權、司法權也被收歸朝廷。

2.其次,對宰相的權力進行劃分,不僅在宰相之下增設“參政”為副使,還將唐使、三秘設為常任,唐使共享軍政大權,三秘共享宰相財權。

3,然後帝國軍不再設置最高統帥,而去了殿前、副、侍衛馬步的統帥、副等職位,並將帝國軍分為三個官署,即殿前、侍衛“馬軍司”和侍衛“馬軍司”。

4.最後,北宋統治者按照“守內空,守外空”的方針進行軍事部署。壹半的帝國軍隊駐紮在首都及其附近,其余的駐紮在國家的重要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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