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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大理寺、刑部、禦史臺等宋代中央司法機構在司法制度運行中各自的職權是怎樣的?

從文本中我們知道,宋代的司法機構可以分為兩部分,1為量刑,1為審查監督,案件的量刑是審判法庭和大理寺。

,懲罰裁定和判決,審查和監督。

從文章來看,法律的反對是基於新法的“陰謀”與舊法的“原因”的沖突,大多數人更傾向於服從舊法。它顯示了古代司法的保守傳統但意識形態觀念,在中國的婚姻政治中有所體現。

表現了古代司法的缺失和不完善,不適合劇情,以是非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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