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補充起訴的規定如下:1。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後,發現遺漏的共犯或者遺漏的犯罪,可以補充起訴。根據情況,可以制作補充起訴書,提交法院,不撤回起訴書;也可以先撤回原起訴書,補充偵查後重新起訴;2、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九條。公訴人當庭發表與起訴書不同的意見,且是變更、追加、補充或者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書面提出;如有必要,可以宣布休會。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庭審情況,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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