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1條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被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