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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什麽時候發的反革命案?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是工農民主政權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為懲治反革命分子而制定的。1934由中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於4月8日頒布,第***41條。

其中規定,凡企圖推翻或破壞蘇維埃政權和工農民主革命成果,意圖維護或恢復地主、士紳、資產階級統治者的,無論用什麽手段,都以反革命罪論處。

國家政治保衛局下設偵察部、執行部、總務部和政治保衛大隊。偵察部部長胡迪、執行部部長李克農、綜合部部長歐陽毅、政治保衛大隊大隊長吳烈。

國家政治保衛局下設省、縣兩級分局,以及中央軍委(或蘇區其他軍委)、軍團、紅軍中的軍(或師)(後紅軍中專壹級設有特派員)。必要時,國家政治保衛局可向某些機關或組織派出特派員。

百度百科-中華蘇維埃*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治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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