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應急措施, 停止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應急響應結束後,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評估,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