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壹般應當采納,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