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公眾免費兌換殘缺、汙損的人民幣,並對殘缺、汙損的人民幣進行挑選,存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