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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替換過期病假的規定

法律分析:1。只有具有醫師以上職稱和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有開病假條的權利。

2、醫生只能給病假條患者個人診治,同時在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必須加蓋醫務部門的公章才有效。

3、普通門診休假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持續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是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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