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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是如何規定質押的?

法律分析: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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