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立案庭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訴前保全的需要是由與被申請人發生民事權利糾紛的人提出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職權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采取保全措施後,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壹)保全有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登記執行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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