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聽到和目睹的與案件有關的客觀情況,即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和有爭議的事實。只要證人提供的證言能夠清楚地陳述這些事實,就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做出主觀評價。因此,證人陳述的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也不能將證人的分析理解或者法律評價作為證據。證人證言應該是妳親身的所見所聞。如果是別人看過或者聽過的所謂道聽途說的證言,就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證人證言時,還必須查明證人的身份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然後,認真分析研究證人的主客觀因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證人基於經驗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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