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本案中,雖然已經查明原、被告存在保險利益糾紛,但法院法官依職權告知其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認為合同主張根本不成立,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變更案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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