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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事訴訟法修改

法律解析:202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等19件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決定》,公布於2026年2月29日1、1、65438。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行了八次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壹)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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