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壹)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