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2.第壹百零三條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3.第壹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3.第壹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1.訴訟保全擔保:司法擔保,是指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保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擔保,用於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不當造成的損失。
2.財產保全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1),因情況緊急,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2)申請人應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