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法院受理案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四、法院安排了聽證會。
動詞 (verb的縮寫)法院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