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沒有規定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復議機關同意後撤回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