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20265438年6月生效)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因此,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有兩種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壹個是無力償還,壹個是無力償還。《民法典》只規定了上述原則。
壹般來說,只要債務關系合法有效,就不會因為當事人暫時無力償還而免除償還義務。除非債權人同意,除延期還款外,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另外,如果轉移財產達到無力償還的表面現象,債權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