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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被強制上交身份證原件的法律規定

《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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