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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當事人適格性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原告主體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因為原告無權起訴,即使法院根據實體法作出判決,也要按程序處理。被告主體不合格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沒有規定被告主體的受理條件,即被告應訴資格審查沒有程序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進行實質性的判斷。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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